Q1:开标前投标人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投标人明知故犯有过错,其不具有投标资格或投标被否决?
A:第一,资格条件有两种要求,投标人均须满足,缺一不可。第一种要求是国家规定,第二种要求是招标文件的规定。任何投标人均必须同时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这意味着,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资格条件,但国家有规定的,投标人不能以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为由提出抗辩或不予以遵守。相关法律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对于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限制参与投标的情况,国家有众多相关规定。部分规定为:
(1)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的规定: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因此,第一中标候选人甲公司的看法错误,即使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但国家有规定,第一中标候选人甲公司仍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只不过,在此案例中,招标人某经开区建设开发公司以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也存在过错,没有在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规定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不具有投标资格,也没有查询投标人是否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此种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等的相关规定。
Q2:开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投标人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参与投标无过错但其投标仍会被否决?
A: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因此,即使是联合体成员之一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整个联合体也不能中标,其投标也将被否决。
Q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投标人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法无规定但建议予以细化规定并采取相应措施?
A: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前,投标人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的建议确认其中标无效。
2017年9月29日,招标人某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某办公楼装修项目招标公告》(以下简称《招标公告》)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载明的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部分内容为: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2)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其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其以上资质;
(3)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格;
(4)未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后经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均无任何异议,招标人某局便向第一中标候选人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在施工合同谈判期间,招标人某局得知中标人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招标人某局对于是否应该继续与中标人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产生了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应该收回《中标通知书》,确认其中标无效;有的认为应该继续与其签订施工合同等。
对于此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均未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