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厅公开征求《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建设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可从其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中先予划支相应数额的款项给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1.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建设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与施工单位产生争议拒绝拨付工程款中的人费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5.工程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