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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农惠农 回归担保本质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2017年8月21日,国务院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完善了融资担保行业法律体系,提高了行业法律的约束性和权威性,为融资担保行业“保驾护航”。

  以发展普惠金融为基调

  “与2010年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较,《条例》有普惠性、适时性、明晰化三大特点,贯彻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以发展普惠金融为基调,严防严控经营风险,回归担保本质,促进资金融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西部担保研发部负责人说,《条例》突出融资担保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政策力度,深刻结合我国担保行业发展的困境及当前金融风险防控需要,从担保机构的设立、运营、监管及法律责任各个方面,巩固加强其风险防范及控制能力,为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高效服务实体经济奠定了坚实基础。

  《条例》第一条、第五条明确普惠金融及支持“三农”的立法目的及指导原则,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在具体经营过程中,将担保责任余额提高至15倍,高于普通融资担保公司10倍上限的50%,且要求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需求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撬动更多的信贷资金投放于“三农”及小微企业,推动农业发展。

  至今年年初中央一号文的发布,共有14份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文件出台,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是新世纪“三农”发展的主要目标。去年8月,中国社科院发布《“三农”互联网金融蓝皮书》,2014年,“三农”领域的贷款投入需求约8.45万亿元,减去实际农户贷款余额5.4万亿元,“三农”金融的缺口达3.05万亿元。农民通过传统贷款渠道如银行、信用社等,普遍存在贷款难等突出问题,借助融资担保的先天优势,助推“三农”普惠金融发展成为必然选择。

  贯彻严进严控原则

  从具体条例来看,《条例》第七条提高了担保公司设立门槛,注资资本从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股东条件由持续出资更改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融资担保公司跨省分支机构的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上述西部担保研发部负责人表示,《条例》打通了融资担保行业风险把控的各个环节,相较于《办法》的宽进严控,《条例》的风险结合防、控两个方面。具体来看,此举在一定程度上将促进大担保体系形成,淘汰资本规模小、风控能力差、业务体量少的担保机构,整体提升担保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在经营环节,将债券发行担保合并至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限制中,意味着将债券发行担保的单笔额度削减三分之二,联系近期企业债风险频发,《条例》从细节着手,意在将系统性、区域金融风险发生概率尽量降低。在监管环节,明确联席会议责任,建立国家、地方两级监管制度,防控金融风险被放到更重要的位置。

  另外,在《条例》中,除融资担保和非融资担保业务外,第十条明确提及担保公司可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担保机构可利用人才优势,对中小企业提供企业规划、财务管理、业务咨询等服务,提高担保公司业务收益,分散业务风险。上述负责人称,《条例》鼓励业务多元化,提高综合收益,担保行业有知识和资金密集两大特征,目前我国担保机构主要以担保业务为主,适当从事自有资金投资业务,业务发展过于依赖资金,而忽视了自有的人才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

  法律责任更明晰

  《条例》相对《办法》最大的变化为将监管层级化:由地方政府指定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并负责制定政策、处置风险和督促监管部门履职,由国务院建立联席会议拟定监督管理制度、协调重大问题等。即明确了日常监督管理在地方层面,制度建设、督促指导等在中央层面的两层监管体制。

  在地方监管层面,一是实行分类监管。《条例》规定,监管部门可根据融资担保公司规模、服务对象、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制定自己的规则,进行分类监管。二是《条例》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措施。包括各地监管部门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银监会报送统计数据的职责,并赋予询问、检查信息系统、查阅复制封存有关文件资料的现场检查措施,限制自有资金运用和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的风险处置措施。可见监管力度在不断加强。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加明晰与严格,使各类违法行为都有法所依。《条例》明确了包括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受托投资、未按要求报送审计报告等各类违规行为。同时对违规行为所对应的机构、董监高以及监管人员都制定了详细的惩罚机制,包括罚款(5万元至1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或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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